(2014)青执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66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证件号码130922198910172825。被执行人李某乙。李某甲申请执行[李某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或本院)于作出的(2013)青民初字第319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甲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或由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县人民法院(或本院)的(2013)青民初字第3196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长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