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4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顾贤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4174号原告顾贤芳。委托代理人姚天观,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行镇新叶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顾桂荣,。第三人顾辉荣,。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顾贤芳诉被告庄行镇新叶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顾桂荣、顾辉荣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称,原告继承位于奉贤区庄行镇新光村11组百年祖传房屋四间,1991年政府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核时,错误地登记在弟弟顾妙龙、侄子顾桂荣名下。2010年9月,新叶村被列入奉贤区和庄行镇的宅基地归并的试点村,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提出建房安置,但被告称房屋登记在两第三人名下,故遭拒绝。此后原告与���三人交涉,第三人承认该房屋本属原告所有。2011年11月22日,弟弟顾妙龙一户全家人、侄子顾桂荣一户全家人与原告分别签订赠与合同,以赠与方式将房屋归还原告。2013年3月22日,经法院调解依法确认赠与效力,并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根据地随房走原则,原告已依法取得该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后原告持调解书要求被告建房安置,被告又以宅基地使用证为准,再次拒绝原告请求。2014年9月,被告拆除原告房屋,既不补偿,又不安置。经查询两第三人安置补偿情况,第三人顾桂荣,宅基地证号为奉宅205-12-3**,新叶村农户房屋结算表显示,无农业人口,建房安置为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第三人顾辉荣(原户主其父亲顾妙龙已故)宅基地证号为502-12-3**,孩子系独生,建房安置为建筑面积270平方米。由此可见,归并中凡有宅基地房屋的,其使用权人均可按家庭人口享受安���。现两第三人享受的建房安置面积符合政策,按其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及现有家庭人口应该得到上述安置,并没有挤占原告宅基地使用权而享受上述安置待遇。根据被告制作的顾妙龙宅基地归并调查表,其中老平房114.66平方米已依法确认为原告宅基地使用权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本院判令:被告对拆除原告房屋按政策作出建房安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按政策作出建房安置,并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顾贤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劲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映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