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监字第0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雪芹排除妨害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雪芹,梁学民,张桂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监字第01546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王雪芹,女,1956年11月26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梁学民,男,1958年8月27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桂清,女,1956年9月18日出生。王雪芹诉梁学民、张桂清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房民初字第08855号民事判决。王雪芹不服提起上诉,后撤回了上诉。现本院(2014)房民初字第088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12日,王雪芹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雪芹申请再审称,原判未按事实及法律进行判决,没有解决我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故我申请再审。梁学民、张桂清称,原审判决我们没有意见,不同意王雪芹的再审申请。本院审查查明,王雪芹与梁学民、张桂清系南北向宅院前后相邻的同村村民(王雪芹宅院在前,梁学民、张桂清宅院在后,均建于1987年间)。近年来,双方因宅院滴水问题纠纷不断,并已进行了多次诉讼。2014年王雪芹再次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二被告为其留出50厘米滴水,并清理其房后50厘米滴水范围内的杂物。本院原审判决一、被告梁学民、张桂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房后散水处的木头及被告宅院影壁与厕所之间的炉灰等杂物移走。二、驳回原告王雪芹其他诉讼请求。本院原审判决后,王雪芹不服提起上诉,后撤回了上诉,并向本院申请执行原审判决。现该案已执行一部,其余尚在执行中。本院审查认为,王雪芹以本院原审判决存在漏判情形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本院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故王雪芹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雪芹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吕延国审判员 张兆禄审判员 张午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隗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