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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浚县丰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胡连华、王全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浚县丰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胡连华,王全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浚民初字第726号原告浚县丰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城镇新华路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王付连,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波,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浚县黎阳镇秦李庄,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提起上诉、撤诉,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胡连华,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城关镇南大街*号。被告王全保,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城关镇顺河街**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浚县丰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连华、王全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浚县丰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浚县丰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浚县丰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9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浚县丰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路 畅审 判 员  刘希普人民陪审员  曹再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