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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保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山东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办事处桥坊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办事处桥坊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1901号原告山东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涑河南街交汇处临商1号1430室。法定代表人李爱红,经理。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办事处桥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办事处桥坊村委。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6852号原告山东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办事处桥坊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26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顾怀强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和担保人顾怀安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两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顾怀强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和担保人顾怀安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两辆予以查封;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