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3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盖中文诉被告朱凤军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某某,朱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3004号原告盖某某,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迟卫军,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住河北省高碑店市。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受理了原告盖某某诉被告朱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