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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特字第32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武x1与武x2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x1,武x2

案由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特字第32037号申请人武x1,男,1960年3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武义,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x2,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申请人武x1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武x2与武x1系兄弟关系,钟x系二人之母。2015年3月16日,本院作出(2014)西民特字第23136号民事判决书宣告钟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5年3月31日,西城区展览路街道朝阳庵社区居委会出具指定监护人决定书,指定武x2、武x1、武x3三人共同为钟x的监护人。后武x2以申请确定监护人纠纷为由诉至本院,2015年8月3日,本院终审确定武x2、武x1、武x3为钟x的监护人。现武x1以武x2未认真履行监护职责,随意委托她人照顾母亲导致其在2015年3月18日及9月13日出现受伤的情况,致使其身体、精神多次遭受严重伤害,而且擅自扣留钟x的身份证、医保卡等,致使申请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等为由,申请撤销武x2的监护人资格。另查,2015年9月13日,武x1曾向展览路派出所报案称钟x被人殴打。保姆华x的询问笔录显示“问:钟x是怎么受伤的。答:我没看到她受伤的过程,我回去一看她已经趴在地上了,我估计她是想扶桌子起来,没扶稳摔倒了。问:你是否有动手打钟x?答:没有。问:武x2动手打过钟x吗?答:没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本案中,武x1以武x2未认真履行监护职责,随意委托她人照顾母亲、致使钟x身体、精神多次遭受严重伤害,而且擅自扣留钟x的身份证、医保卡等,致使申请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等为由,申请撤销武x2的监护人资格,但武x1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武x2有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故武x1申请撤销武x2的监护人资格的申请,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申请人武x1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邓 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文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