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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叶远华与爱暖屋电暖设备(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远华,爱暖屋电暖设备(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保字第18号申请人叶远华,男,汉族,1977年2月7日出生。被申请人爱暖屋电暖设备(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STRUPINSKIYMIKHALL。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29日受理后(受案号:深龙劳人仲(布吉)案[2015]1162号,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及所有机器、办公设备等价值人民币59931.89元的财产。为此担保人深圳市鼎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编号:(2015)鼎银诉保第1027-2号,载明若因申请人申请错误,而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其对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以人民币59931.89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爱暖屋电暖设备(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9931.89元的财产。(以查封、冻结、扣押清单为准)申请人应当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裁定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陶 敏人民陪审员  梁子才人民陪审员  曾思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钟沐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