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新法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卫家与被执行人崔富强、梁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卫家,崔富强,梁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黄卫家,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委托代理人姚月英,女,公务员,住新兴县。被执行人崔富强,男,195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梁小梅,女,195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黄卫家与被执行人崔富强、梁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634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崔富强应支付借款本金21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113547.68元和案件代交受理费14838元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梁小梅对借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上述被执行人无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立案执行,因上述被执行人在福田区无财产可供执行,福田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金融、房产、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除等候另案处理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0月27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暂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兴县人民法院(2015)云新法执字第1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家日代理审判员 伍钜雄代理审判员 石世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贵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