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1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熊小红与程斌、沈朝辉、李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小红,程斌,沈朝辉,李炎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1008-1号原告熊小红,男,1972年12月15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被告程斌,男,1962年2月3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被告沈朝辉,男,1973年5月23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被告李炎林,男,1968年9月20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小红与被告程斌、沈朝辉、李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炎林所有的位于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世纪花源3幢2单元502室,建筑面积为141.02㎡的房屋一套。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炎林所有的位于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世纪花源3幢2单元502室,建筑面积为141.02㎡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