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即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泽进与王本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泽进,王本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即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张泽进,个体。被执行人王本田,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泽进与被执行人王本田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行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03)即民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月笙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修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