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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即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泽进与王本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泽进,王本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即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张泽进,个体。被执行人王本田,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泽进与被执行人王本田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行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03)即民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月笙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修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