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执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孙建、杨月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杨月青,俞正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1216号申请执行人:孙建,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杨月青,女,汉族,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俞正武,男,汉族,住址同上,系杨月青之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阳民在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月青、俞正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查封杨月青、俞正武名下位聊城市振兴西路三里铺风景小区A幢2单元2141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立强审判员 赵永辉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广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