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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执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孙建、杨月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杨月青,俞正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1216号申请执行人:孙建,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杨月青,女,汉族,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俞正武,男,汉族,住址同上,系杨月青之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阳民在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月青、俞正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查封杨月青、俞正武名下位聊城市振兴西路三里铺风景小区A幢2单元2141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立强审判员  赵永辉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广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