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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12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2188号原告张某,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朱某,女,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时,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8元,减半收取579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伍沐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