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法执字第6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刘龙生与李德兴、李国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龙生,李德兴,李国明,张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庆法执字第623-3号申请执行人:刘龙生,男,196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李德兴,男,198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李国明,男,1984年1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张文娟,女,1990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文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县支行的账户存款14000元整,冻结期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化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