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熊少华与陈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126号申请执行人熊少华,男,汉族,生于1966年4月29日,无业。被执行人陈和平,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12日。本院在执行熊少华与陈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南民初字第011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和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和平向熊少华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13440元,合计53440元。但被执行人陈和平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熊少华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和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熊少华与被执行人陈和平达成和解协议:除被执行人陈和平已于立案前履行的7000元,和解当日履行5000元,剩余案款41440元被执行人陈和平于每年10月20日前履行1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经申请执行人熊少华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执字第001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发瑞审 判 员 王 瑛代理审判员 郑 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庞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