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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字第28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胡逸文与王金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逸文,王金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2809号申请执行人胡逸文,男,1960年11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王金水,男,1964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买受人钟云华,男,1979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汀民初字第31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金水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归还申请执行人胡逸文借款本息人民币150000元。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现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变卖查封房屋,买受人钟云华以总价款人民币600000元成交,并将此款项汇入了长汀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金水所有的房屋,作价人民币600000元变卖给买受人钟云华,变卖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给买受人钟云华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钟云华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买受人钟云华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刘睿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腾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