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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15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周华生与上海思平丝网工艺彩印厂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华生,上海思平丝网工艺彩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5629号申请执行人周华生,男,1959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鱼市。被执行人上海思平丝网工艺彩印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春芳。本院在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浦劳人仲(2014)办字第9932号仲裁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华生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思平丝网工艺彩印厂支付人民币55,119.54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银行、车辆管理所、房地产管理部门、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部门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上海思平丝网工艺彩印厂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浦劳人仲(2014)办字第993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杨建芳审判员 时云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力锐附:相关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