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2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柘城县昌顺出租车有限公司与周口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白超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柘城县昌顺出租车有限公司,周口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白超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周口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2145号原告柘城县昌顺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柘城县春水中路。组织机构代码78916866-X。法定代表人阮玉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玉东,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口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车站路西段。被告白超兵,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周口分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中州路6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柘城县昌顺出租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口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白超兵、周口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白超兵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柘城县昌顺出租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洪林审判员 梁兴福审判员 刘遗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汉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