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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民初字第19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马晓艳、楼炎岁与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艳,楼炎岁,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1905号原告马晓艳。原告楼炎岁。委托代理人马晓艳。系楼炎岁之妻。被告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建仁。委托代理人吕华静。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艳、楼炎岁与被告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晓艳、楼炎岁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艳、楼炎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晓艳、楼炎岁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卓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应晓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