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龙执民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林俊与周绍武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俊,周绍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龙执民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林俊,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周绍武,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在执行(2015)丽龙调确字第23号林俊与周绍武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执行标的为80000元,查明被执行人周绍武暂无履行能力,故申请执行人林俊尚有债权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仍未受偿。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龙执民字第10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 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叶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