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郑知民初字第7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爱红、被告平顶山市鹰丰种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惠众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715-1号原告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光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江涛,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爱红,女,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平顶山市鹰丰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玉。委托代理人银耀军,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部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吴岩松,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河南惠众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四。委托代理人陈乐,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新明,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爱红、被告平顶山市鹰丰种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惠众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钱红军审判员  龚 磊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世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