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8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何书贞与黄志宽、赵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8347号原告何书贞,男,195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田横镇北丁戈庄村167号。公民身份号码:370222195107122338。委托代理人郑世康,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志宽。被告赵磊,年龄不详。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书贞与被告黄志宽、被告赵磊、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书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修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