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37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高文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3798号罪犯高文。曾因赌博于2009年12月被罚款100元。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3)天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四年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2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7月1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0月9日到13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高文的改造表现予以考核后认为,罪犯高文2014年6月、2015年1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5年4月、2015年5月两次受到记奖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提请建议对罪犯高文予以假释。本院认为,罪犯高文在服刑期间虽有一定悔改表现,但其未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不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文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