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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山民初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山民初字第00865号原告杨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杨长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