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山民初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山民初字第00865号原告杨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杨长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