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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清义与南郑县圣水镇人民政府、汉中鑫城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马梽、吴霞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清义,南郑县圣水镇人民政府,汉中鑫城建筑有限公司,马梽,吴霞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1277号原告周清义,男,生于1962年2月25日,汉族,干部。委托代理人张晖,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郑县圣水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肖智强,系该镇镇长。被告汉中鑫城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培建,系该公司经理。第三人马梽,男,现年28岁,汉族,农民。第三人吴霞,女,现年26岁,汉族,系马梽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清义诉被告南郑县圣水镇人民政府、汉中鑫城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马梽、吴霞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清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行为真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清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490元,减半收取为5245元,由周清义交纳。审 判 长 徐 剑代理审判员 王 娟人民陪审员 黄文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岳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