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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建民与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尚商初字第49号原告王建民。委托代理人王进华,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系尚义县地毯总公司破产管理人,地址张家口市桥西区。执行事务管理人田耀中。本院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王建民诉被告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庭下和解,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民对被告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审判员  任占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明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