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市刑执减字第3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陈艳凤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艳凤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市刑执减字第3276号罪犯陈艳凤,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2010)防市刑二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艳凤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陈艳凤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0)桂刑经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15日交付执行。2011年3月17日入监服刑。2013年7月1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至2033年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并处陈艳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起至2015年7月止共获奖励分94.70分,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艳凤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艳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1年9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黎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梁秋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晓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