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终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赵红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终字第1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法定代表人蒋国权,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红娟,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红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5)槐民初字第3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缴纳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悦红代理审判员 车言江代理审判员 何菊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