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32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叶珍与魏惠云、林回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珍,魏惠云,林回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3234-1号原告叶珍,女,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福州市人,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216号益力城2座603单元,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7902040322。委托代理人陈锦卿,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惠云,女,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清市龙江街道霞楼村村东357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508275025。被告林回春,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清市龙江街道霞楼村村东357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412180558。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珍与被告魏惠云、林回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珍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被告林回春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珍自愿对本案被告林回春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珍对本案被告林回春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何 辉代理审判员 翁秋英人民陪审员 林 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佳静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