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7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彭明志与重庆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明志,重庆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7329号原告彭明志,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王春雪,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接龙街133号,组织机构代码69122231-4。法定代表人阙冬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涛,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云友,重庆市合川区太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彭明志与被告重庆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彭明志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明志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彭明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明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彭明志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红馀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志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