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肖剑与佛山市帝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剑,佛山市帝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初字第116号原告肖剑,男,1978年8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市人,住江西省南康市。委托代理人肖泽伟,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帝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16号中廷森林公馆7号楼604室。负责人卢维福,系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敦麟,江西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剑诉被告佛山市帝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剑既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赣州华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征求意见书》提出书面意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又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4元,依法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肖剑承担。审判员 魏玉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扶书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