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月民一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吕巧霞与徐洪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巧霞,徐志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1274号原告吕巧霞,女,1940年7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身份证号码360602194310260525,住鹰潭市月湖区林荫西路2号。被告徐志洪,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身份证号码36012119760220001X,住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莲西路2栋2单元102室599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巧霞诉被告徐志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徐志洪已于2015年10月17日之前已累计归还原告吕巧霞借款计人民币6400元,现原告于二O一五年十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巧霞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巧霞撤回对被告徐志洪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元(已减半),由原告吕巧霞承担。审判员 吴建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建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