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2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代妮与李元兵,李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妮,李元兵,李伟,李玉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2792号原告代妮,女,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高海燕,重庆文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元兵,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伟,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玉奎,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代妮诉被告李元兵、李玉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春燕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朱为、人民陪审员付子元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代妮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妮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8元(原告代妮已预交4968元),减半收取2484元,由原告代妮负担。审 判 长 谢春燕代理审判员 朱 为人民陪审员 付子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方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