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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2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代妮与李元兵,李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妮,李元兵,李伟,李玉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2792号原告代妮,女,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高海燕,重庆文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元兵,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伟,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玉奎,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代妮诉被告李元兵、李玉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春燕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朱为、人民陪审员付子元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代妮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妮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8元(原告代妮已预交4968元),减半收取2484元,由原告代妮负担。审 判 长  谢春燕代理审判员  朱 为人民陪审员  付子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方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