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执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武汉正晟水泥有限公司与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执字第00589号申请执行人原告武汉正晟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乌龙泉镇将军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金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厚斌,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22号。法定代表人潘立慧,该公司总经理。关于武汉正晟水泥有限公司与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5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正晟水泥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武汉正晟水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29,720元;2、向申请执行人武汉正晟水泥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人民币11,752.90元(以279,72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846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3,318.9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