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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执字第36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毅犯抢劫罪、抢夺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3689号罪犯李毅,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7日作出了(2007)西少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李毅犯抢劫罪、抢夺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刑期自2007年2月28日起至2023年2月27日止。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170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4505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现刑期自2007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10月27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全监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二次。本院认为,罪犯李毅在服刑期间,能够��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2月28日至2019年10月27日),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