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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商初字第12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荣标、刘希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荣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1210-3号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理人杨希军,男,理事长。被告刘荣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荣标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锁定被告刘荣标名下所有的一汽大众捷达一辆,车号:xxxxxx,锁定期限两年。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