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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4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田如光、屈中强与屈中强、厦门丰杰顺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如光,屈中强,厦门丰杰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4388号原告田如光,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告屈中强,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厦门丰杰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长岸路恒丰花园92号1505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滨西路9号大西洋中心25-27层。诉讼代表人程凤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如光与被告屈中强、厦门丰杰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如光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屈中强、厦门丰杰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如光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屈中强、厦门丰杰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起诉,并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如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由原告田如光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缴纳。审 判 员 林云集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叶小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