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初字第009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章扣华与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雄林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扣华,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雄林,南京众城劳动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00980号原告章扣华,居民。委托代理人潘连诗,江苏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阅城大道26号。法定代表人朱承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朝辉,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史宇峰,该公司职员。被告李雄林,居民。被告南京众城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县永阳镇工业园。原告章扣华与被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雄林、南京众城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章扣华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扣华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87���,减半收取5543.5元,由原告章扣华负担。审判员 郭玉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巩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