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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民一初字第0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院杰诉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院杰,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01237号原告:院杰,男,汉族,生于1981年5月19日,现住奇台县。被告:张华,男,现住址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院杰诉被告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院杰提供的被告张华送达地址无法送达。经本院送达人员核实,原告院杰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院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60元,退回原告院杰。审判员  刘贝贝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雅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