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一初字第0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院杰诉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院杰,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01237号原告:院杰,男,汉族,生于1981年5月19日,现住奇台县。被告:张华,男,现住址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院杰诉被告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院杰提供的被告张华送达地址无法送达。经本院送达人员核实,原告院杰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院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60元,退回原告院杰。审判员 刘贝贝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雅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