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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安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韦荣与柳州融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荣,柳州融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安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韦荣,被执行人:柳州融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学文,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韦荣、柳州融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关于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融安执字第16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克文审判员  罗家宏审判员  段缘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韦 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