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民初字第2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朱恩福、张桂荣与被告朱凤岭、王春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恩福,张桂荣,朱凤岭,王春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2182号原告朱恩福。原告张桂荣。被告朱凤岭。被告王春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恩福、张桂荣与被告朱凤岭、王春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恩福、张桂荣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朱凤岭、王春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恩福、张桂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恩福、张桂荣撤回对被告朱凤岭、王春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4.00元,减半收取237.00元,由原告朱恩福、张桂荣承担。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学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