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长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先明与王林波、罗泽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长初字第592号原告张先明,男,汉族,绥阳县人。委托代理人黄朝勇,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林波,男,汉族,绥阳县人。被告罗泽建,男,汉族,绥阳县人。委托代理人余松,贵州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兴科,贵州金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先明与被告王林波、罗泽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先明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林波、罗泽建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先明撤回起诉。审判员 戴继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萍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