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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郏县成兴建材有限公司与陆江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791号原告郏县成兴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素霞,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保善,公司员工。被告陆江涛,男,成年人。原告郏县成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江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郏县成兴建材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郏县成兴建材有限公司、陆江涛在郏县成兴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供货合同,郏县成兴建材有限公司向陆江涛供货,现欠货款350000元未付。请求依法判令陆江涛支付欠款35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郏县成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江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郏县成兴建材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陆江涛的住所地及详细居住地址,故郏县成兴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郏县成兴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丽丽审 判 员  李淑清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晨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