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迎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侯峻魁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峻魁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迎刑初字第78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峻魁,男,1972年3月3日出生于山西省高平市,汉族,本科文化,北京东方华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西省晋城市新市。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4]第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峻魁犯行贿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李晓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峻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被告人侯峻魁为得到时任高平市市长、市委书记谢某(另案处理)对其在高平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和关照,以谢某母亲马喜英的名字购买了价值人民币596000元的沃尔沃越野车一辆送给谢某,办理上户手续缴纳税金人民币50940元,以上共计价值人民币64694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峻魁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特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侯峻魁对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被告人侯峻魁为得到时任高平市委书记谢某(另案处理)对其在高平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和关照,以谢某母亲马喜英的名字购买了价值人民币596000元的沃尔沃越野车一辆送给谢某,办理上户手续缴纳税金人民币50940元,以上共计价值人民币646940元。被告人侯峻魁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侯峻魁供述:2006年我通过王长襄认识了谢某,我想和谢某搞好关系,以能得到谢某的帮助和关照。自谢某担任高平市市长以来,我在和谢某打交道的过程中,觉得他为人不错,我想让他帮忙,有机会在高平市承揽些工程项目,挣点钱。2007年底,我的高平市华能煤层气利用有限公司想在高平市做煤气层业务,我找过时任市长谢某寻求帮助,但谢某协调各方面后,由于我公司实力薄弱,和晋煤集团竞争不占优势,最终没有承揽上高平市的煤层气工程项目。2009年5月份,我组织中国书画家和作家在高平进行文化采风活动,高平市委宣传部和文联分别向谢某市长和财政局打报告请示。2009年6月,经谢某批示,由高平市财政局拨付宣传部活动经费30万元,拨付文联活动经费35万元,共计65万元,之后高平市委宣传部和文联将这65万元汇入我的北京东方华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用于文化采风活动。谢某作为市长,如果他不同意我搞文化采风活动和拨付专项经费,那么该活动也搞不成,2010年7月,我购买了一辆咖啡色的沃尔沃xc60t6越野车送给了谢某,购车费596000元、纳税金额50940元,以上共计646940元。我当时提出给谢某购买汽车,想让他父亲来北京看病时能方便点。买下车后,我问谢某车上在谁的名下,他说上在他母亲马喜英的名下。于是谢某把他母亲马喜英的身份证给了我,我办理了该车的上户手续。2、证人谢某的证言:2008年侯峻魁在晋城做煤层气生意的时候,我们就认识,后来侯峻魁到北京做文化传媒公司。侯峻魁想投资高平市城市居民燃气供气工程项目,后来因气源价格问题不合算,项目没有做成,项目由晋煤集团做了。2009年5月,高平市文化中心建成后,需要些文化产品,市委宣传部让侯峻魁请北京的画家到高平来采风,召开了一次笔会,绘画高平的山水风景,用以装饰文化中心。具体是市委宣传部来沟通,对此事我表示同意,此活动通过财政给侯峻魁的公司拨款65万元。2010年7月,当时我父亲在北京看病,侯峻魁给帮着忙前忙后,期间经我同意,侯峻魁拿我母亲身份证,以我母亲的名字买了一辆沃尔沃车,方便我在北京办事使用。侯峻魁告诉我购车用了59万多,购车上户等手续都是侯峻魁办理的,办手续花了有5万多。我觉得侯峻魁送我车,是感谢我对他公司业务的关照和支持,在2009年高平市采风活动中侯峻魁的公司赚了一些钱,侯峻魁希望和我处好关系。3、证人梁某证言:我是2007年换届时到高平市政协工作的。当时高平市长谢某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进度,安排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分别负责一项城建工作。我负责集中供热、集中供气工作。我接手这项工作之后,认为晋煤集团铭石公司是国有大型企业,有气源、有资金、有技术力量、有管理经验,是理想的合作企业。我把想法向谢某进行了汇报,他也同意。随后就由铭石公司控股、高平煤运、高平政府三家出资成立了高平供气公司。4、证人王某证言:高平市文联主席。2009年高平市文联根据高平市委宣传部的安排,接待了两次采风活动。2009年7月份,侯峻魁带队中国书画名家到高平市采风。2009年9月份,侯峻魁带队在京作家进行采风活动。这些采风活动给高平市留下了一些文学作品和书画作品。活动经费由财政局拨付给市文联35万元,按照市委宣传部的要求,全部支付给北京市东方华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5、证人李某证言:高平市委宣传部副部长。2009年6月,按照市委安排,市委宣传部承担了书画名家高平宣传活动。根据部领导的安排,我接到了北京东方华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草的2009年书画名家高平主题宣传活动协议,由我盖上宣传部的章。同时财政局拨了一笔款30万元,在接到北京东方华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发票后,我及时转付给对方。6、机动车注册登记表、购车发票、银联卡刷卡消费票据、购车合同、付款委托书、机动车驾驶证、缴税证明:2010年7月16日,被告人侯峻魁以马喜英的名义购买沃尔沃XC60T6越野车一辆,该车注册登记在马喜英名下,车牌号京N×××××,被告人侯峻魁支付车款及相应购车税共计646940元。7、书画家、作家高平采风活动财政审批文件、拨款凭证、收款收据、银行票据、发票:2009年6月,高平市财政局支付高平市文联作家采风活动经费35万元,后文联将该35万元支付北京东方华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09年6月,高平市财政局支付高平市委宣传部文化活动经费30万元,后高平市委宣传部将该30万元支付北京东方华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8、二〇〇九年书画名家高平主题宣传活动协议:2009年5月18日,中共高平市委宣传部与北京东方华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二〇〇九年书画名家高平主题宣传活动协议》。9、高平市华能煤气层利用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4日,经营范围煤层气综合利用项目筹备,侯峻魁是该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2007年12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车熙锋。10、侯峻魁身份证及户籍证明。11、侯峻魁归案情况说明:2014年7月2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经请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直接管辖侯峻魁涉嫌行贿一案。2014年8月18日,侯峻魁到迎泽区检察院接受调查,在调查过程中,侯峻魁如实供述其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犯罪事实。同日,经检察长决定,迎泽区检察院对侯峻魁以涉嫌行贿罪对侯峻魁立案侦查。12、谢某免职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2006年6月至2008年10月,谢某担任高平市委副书记、市长;2008年10月至2009年12月担任高平市委书记、市长;2009年12月至2013年10月担任高平市委书记;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担任山西省监察厅副厅长。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峻魁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之前,主动交待其行贿案件事实,依法可减轻处罚。结合社区评估意见,被告人侯峻魁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峻魁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柴 喆人民陪审员 冀锁琴人民陪审员 李红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岳丽娟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