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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审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南靖县林业局与张建云自然资源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靖执审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靖县林业局,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法定代表人游南林,局长。委托代理人赖永久,男,1958年5月7日生,汉族,该局工作人员。住南靖县。被申请执行人张建云,男,1985年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2015年9月21日,本院收到福建省南靖县林业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对被执行人张建云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案给予强制执行。申请人福建省南靖县林业局查明:被执行人张建云于2014年6月至9月18日间,在未办理林业征占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到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水库”尾的林地内取沙,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相关技术部门现场勘验: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面积677平方米。2014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张建云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10元至30元的罚款。”的规定,作出靖林林罚(2014)0210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的内容是: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限于2015年6月30日前恢复原状);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6770元(已缴纳)。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本案被执行人张建云未办理林业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到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水库”林地内取沙,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达677平方米,其行为后果已经或者将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申请人作出的要求被执行人张建云限期“恢复原状”的行政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代履行的法定条件。同时参照《违反森林法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八条“被责令补种林木,因故不能补种的,可以交纳所需的费用,由林业主管部门收缴,代为补植。”的规定,该办法也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履行的职权。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工作主管部门,其作出要求被执行人“恢复原状”的行政决定涉及到林地的地类、林木种类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由申请人代履行更能了解政策法律、把握执行分寸,执行的社会效果更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福建省南靖县林业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苏棣华审判员  林振辉审判员  徐国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丹丹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行政机关根据第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