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民终字第007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泰兴永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宏,泰兴永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民终字第007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兴永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中兴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邵勇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剑,泰兴市张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马宏与被上诉人泰兴永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大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泰民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马宏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宏于2015年10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宏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宏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马宏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卫平代理审判员 潘贻杰代理审判员 顾连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世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