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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安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颜昌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昌怀,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安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颜昌怀,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被执行人唐平,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本院在执行颜昌怀申请执行唐平民间借贷纠纷[(2015)江安民初字第21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唐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平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21日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唐平无银行存款;于2015年8月4日查询工商银行扣划了被执行人唐平的银行存款3800元,该款已支付申请人;于2015年9月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唐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被执行人唐平的住房已在另案中被本院依法查封。现被执行人唐平已外出,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安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伟审判员 成关云审判员 方明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锦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