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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筑民四特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重庆华品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艾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华品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艾迪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筑民四特字第63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重庆华品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192号24-2号。法定代表人龙运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娇娇,女,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梁书源,女,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艾迪,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重庆华品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品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艾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筑劳人仲裁终字(2015)第301-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仲裁委员会查明,艾迪于2013年10月23日进入华品成公司工作,职务为教师,双方当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3年10月13日至2015年10月22日,劳动合同中未约定艾迪的工资标准。工作期间,华品成公司没有为艾迪缴纳社会保险。至2015年2月28日,艾迪因个人原因离职后,又于2015年3月7日、8日回到华品成公司处上了四节课,之后未再到华品成公司上班。另查,华品成公司未支付艾迪2015年2月、3月的工资,艾迪2015年2月的工资为5413.14元。庭审中。艾迪主张其2015年1月的工资为11500元,华品成公司只支付了6500元,该月被克扣5000元,艾迪还主张其2015年3月的工资为600元;华品成公司主张艾迪2015年1月的工资为6500元,没有克扣艾迪该月的工资,艾迪2015年3月的工资为200元。仲裁委员会认为,艾迪2015年2月工资为5413.14元,华品成公司尚未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华品成公司应当支付艾迪2015年3月工资5413.14元。对于艾迪2015年1月、3月的工资,华品成公司主张为6500元和200元,但未提供计算依据,因相关依据属于华品成公司掌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对艾迪要求华品成公司支付其2015年1月被克扣的工资5000元,3月工资6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艾迪因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对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135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决: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1月被克扣的工资人民币5000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2月被克扣的工资人民币5413.14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3月工资人民币600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华品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筑劳人仲裁终字(2015)第301-1号仲裁裁决。其主要理由为:一、申请人不需要支付被申请人2015年3月工资,被申请人还欠付申请人工资。因为被申请人的原因导致3月份35690.00元退费,被申请人应当退回所得提成2141.48元。仲裁裁决要求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2015年1月的工资,没有事实依据。二、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公司专职教师,但是由于校区工作人员的失误,把课时费计算方式设置成兼职教师计算方式。由此被申请人要退还申请人多得课时费7320元。仲裁裁决要求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2015年2月的工资,没有事实依据。三、2015年3月被申请人只上班两天就提出离职,仲裁裁决要求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2015年3月工资600元,没有事实依据。因此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中,只能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进行程序性审查及有限的实体审查,而华品成公的申请撤销理由均属于事实认定问题,其申请撤销理由不属于可予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华品成公司关于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其认定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裁决,并无不当。综上,华品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华品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元,由重庆华品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霞代理审判员 邓 艳代理审判员 李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