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杞法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陆红霞与梁广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红霞,梁广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杞法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陆红霞,女,1969年2月6日生,汉族,住杞县。被执行人梁广建,男,1975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杞县人民法院(2014)杞民初字第17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梁广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广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梁广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广建在中国农业银行杞县于镇支行的银行存款(账户62×××75)31235元至杞县人民法院账户1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秋峰审判员 张云霄审判员 王洪湾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学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