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执字9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齐文与张传文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文,张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950号申请执行人齐文,女。被执行人张传文,男。上述申请执行人齐文与被执行人张传文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深龙法布民初字第41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协助申请执行人将车牌号为粤B548**的小型汽车过户至被执行人张传文名下,本院受理并予以执行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案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深龙法布民初字第4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义 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古 幸 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